三法司

词典解释: sān fǎ sī 明清两代对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合称。专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审。国语辞典注音 ㄙㄢ ㄈㄚˇ ㄙ  拼音 sān fǎ sī明清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稱為「」,專審重大案件。▶ 《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 《喻世明言.卷四○.沈小霞相會出師表》:「得旨提問,問官勘實覆奏。」 扫描版:「」在《汉语大词典》第208页 第1卷 208

词典名字:

三法司

词典发音:

sān fǎ sī

国语辞典
  • ·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 基本解释

    三法司[ sān fǎ sī ]

    ⒈  明清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为「三法司」,专审重大案件。

    《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喻世明言·卷四〇·沈小霞相会出师表》:「得旨三法司提问,问官勘实覆奏。」

    英语the three judicial chief ministries (in imperial China)​

    引证解释

    ⒈  明 清 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明史·刑法志二》:“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醒世恒言·李玉英狱中讼冤》:“这一篇章疏奏上,天子重瞳亲照,怜其冤抑,倒下圣旨,着三法司严加鞫审。”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三二章:“本应拿问,交三法司从严议罪。”

    成语解释
    网络解释

    三法司

  • 三法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新唐书·百官志一》:“凡鞫大狱,以尚书侍郎(指刑部)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重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