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

词典解释

亦称“募役法”、“雇役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将*差役改为雇役的役法。宋*职役负担沉重。仁宗时屡议改革,若干地区曾行输钱免役。熙宁四年(1071年)规定将买扑酒税、坊场钱(酒税)、当役乡户的*免役钱以及坊郭等第户和原免役户的*助役钱作经费,募三等以上税户充役,并按轻重给酬。在京畿内试行,取得成效后普遍推行。司马光于元祐元年(1086年)恢复差役法,但衙前仍用坊场钱募人充当。以后役法变动不定。南宋仍行差役法。

词典名字:

免役法

词典发音:

miǎn yì fǎ

国语辞典
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基本解释
引证解释

⒈  宋 熙宁 年间 王安石 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成语解释
网络解释

免役法

  • 免役法又名“募役法”,“雇役法”,是宋代王安石新法之一。免役法是对宋初定下的的差役法的改革,把原来按照主户户等轮充差役的办法改为当役者交纳役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 起初规定乡村中服差役的上三户纳役钱 , 四、五等户不纳役钱。但推行不久,就改变了诏令,规定乡村上 户和下户都需要纳役钱, 而且不再依户等的高下, 而是按各地税钱、家业钱等划分乡村主户户等 的财产标准, 均摊役钱。最后,免役钱逐渐成为国家财政中的一笔固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