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辟

词典解释: bā pì 1.周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可减免刑罚﹐称为""。《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贾公彦疏:"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也。"孙诒让正义:"依《曲礼》注义,盖凡入八议限者,轻罪则宥,重罪则改附轻比,乃有刑也。"后来成为历代封建帝王的亲族﹑近臣减刑免刑的特权规定。汉代改名八议﹐三国魏正式写入法典﹐一直沿用到清代。国语辞典注音 ㄅㄚ ㄅㄧˋ  拼音 bā bì辟,法令。是周代針對八種特殊身分者所訂的減刑法律,分為議親之辟(對宗室之親)、議故之辟(對王之故舊)、議賢之辟(對有德行之人)、議能之辟(對有道藝之人)、議功之辟(對有功勛之人)、議貴之辟(對有高爵位之人)、議勤之辟(對憔悴國事之人)、議賓之辟(對先賢之後)。見《周禮.秋官.小司寇》。本不列入正式的法律中,後來改稱為「八議」,納為正式的法規,自漢沿用至清。▶ 《周禮.秋官.小司寇》:「以麗邦,法附刑罰。」▶ 唐.孔穎達.正義:「鄭注云:『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若然,此為不在刑書。若有罪當議,議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罰。」 扫描版:「」在《汉语大词典》第1762页 第2卷 18

词典名字:

八辟

词典发音:

bā pì

国语辞典
周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可减免刑罚﹐称为"八辟"。《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贾公彦疏:"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也。"孙诒让正义:"依《曲礼》注义,盖凡入八议限者,轻罪则宥,重罪则改附轻比,乃有刑也。"后来成为历代封建帝王的亲族﹑近臣减刑免刑的特权规定。汉代改名八议﹐三国魏正式写入法典﹐一直沿用到清代。
基本解释

八辟[ bā bì ]

⒈  辟,法令。八辟是周代针对八种特殊身分者所订的减刑法律,分为议亲之辟(对宗室之亲)​、议故之辟(对王之故旧)​、议贤之辟(对有德行之人)​、议能之辟(对有道艺之人)​、议功之辟(对有功勋之人)​、议贵之辟(对有高爵位之人)​、议勤之辟(对憔悴国事之人)​、议宾之辟(对先贤之后)​。见《周礼·秋官·小司寇》。八辟本不列入正式的法律中,后来改称为「八议」,纳为正式的法规,自汉沿用至清。

《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唐·孔颖达·正义:「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

引证解释

⒈  周 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可减免刑罚,称为“八辟”。后来成为历代封建帝王的亲族、近臣减刑免刑的特权规定。 汉 代改名八议, 三国 魏 正式写入法典,一直沿用到 清 代。

《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贾公彦 疏:“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 郑 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於刑罚也。”
孙诒让 正义:“依《曲礼》注义,盖凡入八议限者,轻罪则宥,重罪则改附轻比,乃有刑也。”

成语解释
网络解释

八辟

  • 孙诒让正义:"依《曲礼》注义,盖凡入八议限者,轻罪则宥,重罪则改附轻比,乃有刑也。"后来成为历代封建帝王的亲族﹑近臣减刑免刑的特权规定。汉代改名八议﹐三国魏正式写入法典﹐一直沿用到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