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民

词典解释

又称“惰民”。明清时代散居浙江绍兴、宁波、金华等县的一种贱民。一说由元军灭南宋后,集中于绍兴等地的俘虏及罪人演变而成。又相传南宋时金军南下,宋将焦光瓒率部投降。迨金军北退后,宋人引以为耻,乃贬其部卒之籍,称为“堕民”。此外尚有明初设置之说,其成员传系张士诚、方国珍的部属。数百年来深受歧视,不许与一般平民通婚,亦不许应科举,多任婚丧喜庆杂役等事。清雍正时废除其贱籍,开豁为良人,但与其他居民的区别,解放后才完全消失。

词典名字:

堕民

词典发音:

duò mín

国语辞典
称惰民。绍兴也叫"乐户"。元灭南宋后,将俘虏和罪犯集中于绍兴等地,称之为"怯怜户";明编户籍,统称为"丐户",或为后世"堕民"来源之一。又相传宋将焦光瓒率部降金,宋人引以为耻,乃贬其部卒之籍,称为"堕民"。或谓指明初张士诚﹑方国珍的部属。数百年来被视为"贱民"的一种,不许与一般平民通婚,不许应科举,多任婚丧喜庆的杂役等事。清雍正时削籍,与平民同列。但与其他居民的界线,解放后才完全消失。
基本解释
引证解释

⒈  称惰民绍兴 也叫“乐户”。 元 灭 南宋 后,将俘虏和罪犯集中于 绍兴 等地,称之为“怯怜户”; 明 编户籍,统称为“丐户”,或为后世“堕民”来源之一。又相传 宋 将 焦光瓒 率部降 金,宋 人引以为耻,乃贬其部卒之籍,称为“堕民”。或谓指 明 初 张士诚、方国珍 的部属。数百年来被视为“贱民”的一种,不许与一般平民通婚,不许应科举,多任婚丧喜庆的杂役等事。 清 雍正 时削籍,与平民同列。但与其他居民的界线,解放后才完全消失。

徐渭 《会稽县志诸论·风俗论》:“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相传为 宋 罪俘之遗,故摈之,名‘堕民’。”
唐弢 《推背集·堕民》:“浙 东有一种被人轻视的民族,他们的声音笑貌,完全和当地居民一样;可是两者中间,却深深地隔着一条鸿沟。他们叫做堕民……七百余年来,他们就在悲苦和被人轻蔑的环境下过日子。”

成语解释
网络解释

堕民

  • 元明时在浙江绍兴境内受歧视的一部分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