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词典解释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工作的人员。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而且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被任命为审判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由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词典名字:

审判员

词典发音:

shěn pàn yuán

国语辞典
  •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职务的人员。
  • 基本解释
    引证解释

    ⒈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职务的人员。

    成语解释
    网络解释

    审判员

  • 审判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人员的一种职称。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且又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经业务考核有能力担任审判工作的,可以被任命为审判员。除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由省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除简单案件依法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一般应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