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户

词典解释

中国旧时制盐的民户。汉代食盐由官府或贵族豪强置备工具,役使被流放罪犯制作。唐乾元元年(公元758年)第五琦定盐法,在产区设盐院,派原业户和游民制盐,免其杂徭,称*亭户。五代以后,制盐户除称亭户外,并称畦户、灶户、锅户、井户、铛户、盐户;近代又称晒户(福建)、板户(浙江)、滩户(辽宁)。宋起,盐户或灶户成制盐户的通称,具有特殊户籍,承担产盐徭役;由官府佥派罪犯和民户承充,给予卤地、草荡和制盐工本,并将所产食盐作为税课征收。盐户壮丁称盐丁或灶丁,为产盐徭役和定额盐课的承担者。明中叶,官府停给工本,荡地等也多被豪强兼并,但盐户仍负担徭役,且受总催(封建把头)和盐商剥削,多被迫逃亡或制售私盐。清仍保持盐籍,但盐丁所负灶课已并入地亩征收。盐户直至国民党政府时期仍为遭受严重封建压迫和剥削的人户。

词典名字:

盐户

词典发音:

yán hù

国语辞典
以制盐为业的人户。
基本解释
引证解释

⒈  以制盐为业的人户。

《魏书·崔游传》:“转 河东 太守,郡有盐户,常供州郡为兵。”
唐 刘恂 《岭表录异》卷中:“贞元 中,有盐户犯禁,逃于 罗浮山。”
《宋史·食货志下四》:“产盐固藉於盐户,鬻盐实赖於盐商。”

成语解释
网络解释

盐户

  • 盐户,读音yán hù,汉语词语,以制盐为业的人户。出自《魏书·崔游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