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

词典解释: zū yōng diào1.唐代对受田课丁征派的三种赋役的并称。导源于北魏到隋代的租﹑调﹑力役制度。凡丁男授田一顷﹐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役人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纳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唐开元末年均田制破坏﹐这种承袭北魏的赋役制度渐不适用;安史之乱后﹐为两税法所代替。国语辞典注音 ㄗㄨ ㄩㄥ ㄉㄧㄠˋ  拼音 zū yōng diào一種唐代賦稅徭役的制度。以均田制為基礎,丁男、中男授田一頃,每年納粟二石,稱為「租」;每年服勞役二十日,或若不服役,每日交絹三尺,稱為「庸」;每戶每年繳納定額的絲、麻等物產,稱為「調」。安史之亂後,均田制被破壞,此法遂為兩稅制所取代。

词典名字:

租庸调

词典发音:

zū yōng diào

国语辞典
唐代对受田课丁征派的三种赋役的并称。导源于北魏到隋代的租﹑调﹑力役制度。凡丁男授田一顷﹐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役人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纳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唐开元末年均田制破坏﹐这种承袭北魏的赋役制度渐不适用;安史之乱后﹐为两税法所代替。
基本解释

租庸调[ zū yōng diào ]

⒈  一种唐代赋税徭役的制度。以均田制为基础,丁男、中男授田一顷,每年纳粟二石,称为「」;每年服劳役二十日,或若不服役,每日交绢三尺,称为「」;每户每年缴纳定额的丝、麻等物产,称为「」。安史之乱后,均田制被破坏,此法遂为两税制所取代。

引证解释

⒈  唐 代对受田课丁征派的三种赋役的并称。导源于 北魏 到 隋 代的租、调、力役制度。凡丁男授田一顷,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岁输绢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役人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纳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 唐 开元 末年均田制破坏,这种承袭 北魏 的赋役制度渐不适用; 安 史 之乱后,为两税法所代替。

《新唐书·高祖纪》:“二月乙酉,初定租庸调法。”
《资治通鉴·梁简文帝大宝元年》:“泰 始籍民之才力者为府兵,身租庸调一切蠲之。”
《明史·食货志二》:“赋役之法, 唐 租庸调犹为近古。”

成语解释
网络解释

租庸调

  • 租庸调是唐代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田租、身庸、户调 三者合一的赋役制度。北周时的裴侠征收“庸”,用以代役。隋文帝开皇十年 (590年),规定丁男50岁免役收庸,允许交布帛以代替力役,租庸调制初步形成。唐高祖武德二年 (619年) 定租庸调法: 每丁每年交租2石,绢2丈,绵3两。武德七年(624年) 颁布均田制时,对租庸调作详细规定: 每丁每年交租粟2石;调则随乡土所产,交绫、绢、絁者,兼调绵3两;输布者,交麻3斤;凡丁,每年服役20日,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3尺。有事而加役15日者,免其调;30日,则租调俱免。与正役一起,不得超过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