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钱

词典解释


唐中叶田赋附加税。在禾未熟前征收,故名。广德二年(公元764年)为筹措官俸始征。大历初每亩征十五文;五年(770年)京兆府加入*地头钱每亩共征三十五文。*两税法施行,青苗钱未废除。贞元八年(792年)京师每亩还增征三文。
宋行*青苗法贷出的钱。

词典名字:

青苗钱

词典发音:

qīng miáo qián

国语辞典
1.唐代赋税名。大历元年﹐诏天下苗一亩征税钱十五﹐以补百官俸钱﹐因国急用﹐当苗青即预征﹐又有地头钱每亩征二十﹐通称"青苗钱"。 2.宋代在青黄未接时发放的农业贷款。(1)宋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在辖区内贷出的钱。《宋史.李参传》:"﹝李参﹞部多戍兵,苦食少。参审订其阙,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谷熟还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羡粮。熙宁青苗法,盖萌于此矣。"(2)宋熙宁二年﹐王安石创青苗之法于青黄不接之际﹐官府贷钱与民。正月放而夏敛﹐五月放而秋敛﹐纳息二分。本名常平钱﹐民间称青苗钱。《宋史.食货志四》:"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岁终又令纳利二千。"参见"青苗法"。
基本解释
引证解释

⒈  唐 代赋税名。 大历 元年,诏天下苗一亩征税钱十五,以补百官俸钱,因国急用,当苗青即预征,又有地头钱每亩征二十,通称“青苗钱”。

《新唐书·食货志一》:“至 大历 元年,詔流民还者,给復二年,田园尽,则授以逃田。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市轻货给百官手力课。以国用急,不及秋,方苗青即征之,号‘青苗钱’。又有‘地头钱’,每亩二十,通名为青苗钱。”
《新唐书·食货志五》:“大历 元年,歛天下青苗钱,得钱四百九十万緡。”
清 顾炎武 《日知录·豫借》:“代宗 广德 二年七月庚子税天下地亩青苗钱以给百官俸。所谓青苗钱者,以国用急不及待秋,方苗青而徵之,故号青苗钱。”
原注:“此与 宋 王安石 所行青苗钱之法不同。”
亦省作“青苗”。 唐 无名氏 《大唐传载》:“至德 元年,勑天下州县量定酤酒,随月纳税。 建中 二年,更加青苗。”
清 袁枚 《随园随笔·辨讹下》:“《新(唐)书》 大历 元年,詔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以国急用,不及秋收,苗青则征之,号曰‘青苗钱’,此青苗之始也。”

⒉  宋 代在青黄未接时发放的农业贷款。(1) 宋仁宗 时, 陕西 转运使 李参 在辖区内贷出的钱。 《宋史·李参传》:“﹝ 李参 ﹞部多戍兵,苦食少。 参 审订其闕,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穀熟还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廩有羡粮。参见“青苗法”。

熙寧 青苗法,盖萌於此矣。”
(2) 宋 熙宁 二年, 王安石 创青苗之法于青黄不接之际,官府贷钱与民。正月放而夏敛,五月放而秋敛,纳息二分。本名常平钱,民间称青苗钱。 《宋史·食货志四》:“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岁终又令纳利二千。”

成语解释
网络解释

青苗钱

  • 青苗钱是唐中叶政府于苗青时征收的田赋附加税。唐肃宗以后,连年用兵,国库空虚,以至发不出官俸。代宗广德二年 (764年),规定向每亩苗征税钱15文,用于发放官俸,为田赋附加税。大历五年 (770年),京师加入地头钱每亩征20文,亦名青苗钱,青苗钱合计35文,随夏税据数缴纳。大历八年 (773年) 京师也照诸州例,每亩仍征15文。青苗钱是额外征课,本应向有青苗的田主征收,后来田无青苗者也被课征。两税法实施后,青苗钱仍在夏秋两季征收,税额越来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