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法

词典解释

汉代一种防止官员朋比勾结的制度,与后世的回避略同。《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李贤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谢承书曰:‘史弼迁山阳太守,其妻巨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转拜平原相是也。’”按巨野,汉时属山阳郡。

词典名字:

三互法

词典发音:

sān hù fǎ

国语辞典
东汉选任地方官员,为防止结党营私,规定凡婚姻之家及幽冀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称三互法。
基本解释
引证解释

⒈  东汉 选任地方官员,为防止结党营私,规定凡婚姻之家及 幽 冀 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称三互法。 《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相监临。至是復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 鉅野,汉 时属 山阳郡。

幽 冀 二州,久缺不补。”
李贤 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 谢承 《书》曰:‘ 史弼 迁 山阳 太守,其妻 鉅野 薛氏 女,以三互自上,转拜 平原 相’是也。”

成语解释
网络解释

三互法

  • 东汉桓帝时制定的回避规定。《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李贤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按原定办法只说“不得对相监临”,所限仅为同等官职,如甲郡人任乙郡守,则乙郡人不得任甲郡守,桓帝时的三互法扩大限制范围,故有选用艰难的情况。该法的详细规定,史载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