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钱

词典解释

宋行免役法时,当役人户照等第缴纳的代役钱。熙宁四年(1071年)规定畿内乡户照资产多少分等。上户分五等,中户分三等,下户分两等,坊郭户分七等。每年在夏秋两季按等第出钱交官府雇人代役;乡户自四等、坊郭户自六等以下免缴。在两县有产业的,上户在各该县分缴,中户并在一县缴纳。京畿试行取得成效后普遍推行。元祐(1086—1094)时恢复差役法后,免役钱未完全废除。

词典名字:

免役钱

词典发音:

miǎn yì qián

国语辞典
宋代推行免役法时,由当役人户按等第交给官府雇人代服徭役的费用。
基本解释
引证解释

⒈  宋 代推行免役法时,由当役人户按等第交给官府雇人代服徭役的费用。参见“免役法”。

《宋史·食货志上五》:“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

成语解释
网络解释

免役钱

  • 免役钱是汉语词汇,拼音是miǎn yì qián,指宋代推行免役法时,由当役人户按等第交给官府雇人代服徭役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