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银

词典解释: bāo yín 旧时戏院按期付给剧团或主要演员的约定的报酬。国语辞典注音 ㄅㄠ ㄧㄣˊ  拼音 bāo yín舊時戲院按時付給劇團或主要演員約定的酬勞。亦作「包金」。

词典名字:

包银

词典发音:

bāo yín

国语辞典

包银 bāoyín

[actor's monthly wages;contracted payment] 旧指戏班按合同付给演员的工薪

基本解释

包银[ bāo yín ]

⒈  旧时戏院按时付给剧团或主要演员约定的酬劳。也作「包金」。

英语contracted payment (esp. actors' salary in former times)​

法语paiement contracté

引证解释

⒈  元 代对汉民户所征收的赋税项目之一。

《元典章·圣政二·均赋役》:“爰自包银之法行积弊到今,民力愈困。”
《元史·食货志一》:“科差之名有二:曰丝科,曰包银……包银之法 宪宗 乙卯年始定之。初汉民科纳包银六两。”
《续资治通鉴·元泰定帝泰定二年》:“除 江 淮 创科包银。”

⒉  旧时戏班班主或戏院经理人根据合同按期付给演员或戏班的定额酬金。

洪深歌女红牡丹·电影故事》:“馈以包银所得,作狱中用度。”

成语解释
网络解释

包银

  • 包银亦称“包垛银”。中国元代征收的一种科差。蒙古太宗时源于真定路 (今河北境内),后逐渐在中原各地推广。初规定中原汉民户纳银6两,至蒙占宪宗五年 (1255年) 减为4两,其中,2两征银,2两折收物品。后世祖时统改征银为征钞。包银制在江南推广,系在元世祖平定江南后;对散民郡县回族户包银的征收 (户2两),系在仁宗延佑七年(1320年) 四月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