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易法

词典解释

宋王安石新法之一。熙宁三年(1070年),王韶在陇西古渭寨,用官钱设市易司,控制西北边境贸易。五年,王安石参照王韶所行制定市易法,先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试行,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务),由监官或提举官主持。汴京都市易司吸收各行铺(入行铺户)、牙人充行人和牙人。以内库钱百万缗及京东路八十七万缗作本。凡市上滞销的货物,由都市易司平价收购,售主也可易取官物。商贾可用财物抵借官款,定期归还,半年付息十分之一,全年加倍。官府所需货物由都市易司供应。后又推广于杭州、广州、扬州、成都等二十一城市。元丰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以后兴废无常。南宋时废止。

词典名字:

市易法

词典发音:

shì yì fǎ

国语辞典
  • ·王安石新法之一。
  • 基本解释
    引证解释

    ⒈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 宋神宗 熙宁 五年(公元1072年)颁布实施,于 汴京 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 元丰 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成语解释
    网络解释

    市易法

  • 市易法(shì yì fǎ),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宋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颁布实施,于汴京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这就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元丰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