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总制钱

词典解释

“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合称。宋为支付军政费而筹措的款项,又是为筹措这项经费而加征的苛捐杂税的总名目。宣和(1119—1125)中,总揽东南地区财赋的发运兼经制使陈遘建议增收卖酒钱、印契钱、头子钱等,称“经制钱”。靖康元年(1126年)一度废除。南宋建炎二年(1128年)恢复。绍兴五年(1135年)总制使翁彦国又仿照上法增税,遂有“总制钱”名目。

词典名字:

经总制钱

词典发音:

jīng zǒng zhì qián

国语辞典
1."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并称,宋代的附加杂税。前者始于北宋宣和年间,陈遘以发运使兼经制使督理东南地区财赋,加征卖酒﹑典卖田宅的牙税,常赋外的头子钱,以及其他项目的税金,称经制钱。其后翁彦国为总制使,效其法别立名目征税,称总制钱。
基本解释
引证解释

⒈  “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并称, 宋 代的附加杂税。前者始于 北宋 宣和 年间, 陈遘 以发运使兼经制使督理东南地区财赋,加征卖酒、典卖田宅的牙税,常赋外的头子钱,以及其他项目的税金,称经制钱。其后 翁彦国 为总制使,效其法别立名目征税,称总制钱。参阅 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七、《文献通考·征榷六》。

宋 叶适 《监司》:“提刑司则以催趣经总制钱、印给僧道免丁由子为职,而刑狱寃滥,词诉繁滞,则或莫之省焉。”
《宋史·职官志七》:“﹝ 乾道 ﹞八年,用臣僚言,诸路经总制钱併委提点刑狱官督责。”
清 顾炎武 《读<宋史·陈遘>》:“然则 宋 之所以亡,自经总制钱,而此钱之兴,始於 亨伯。”
亦省作“经总钱”、“经总”。 宋 叶适 《黄子耕墓志铭》:“经总制有额无钱,十收六七…… 子耕 会一郡成赋,法应隶经总者,以十年中酌取之,阁免其逋负。钱额均等,故态尽革,更为最矣。”
清 顾炎武 《读<宋史·陈遘>》:“其后, 叶正则 作《外稿》,谓必尽去经总钱,而天下乃可为,治平乃可望也。”

成语解释
网络解释

经总制钱

  • 宋代杂税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合称。经制钱始于宣和四年(1122),系经制江淮荆浙福建七路诸司财计(简称经制使)陈遘所创,故名。靖康初(1126)废,建炎三年(1129)恢复,并固定其名色为权添酒钱、量添卖糟钱、人户典卖田宅增添牙税钱(每贯增收二十文)、官员等请奉头子钱(每贯收二十三文,续有增加,后固定为五十六文)、楼店务添收三分房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