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语辞典
◎ 知府 zhīfǔ
[magistrate of district] 明朝以来对府一级行政长官的正式称呼
宁夏知府。—— 唐· 高适《别董大》
知府朱孝纯。—— 清· 姚鼐《登泰山记》
基本解释
知府[ zhī fǔ ]
⒈ 职官名。为明清两代一府的行政长官。
英语prefectural magistrate (during Tang to Qing times)
法语magistrat préfectoral (pendant la période de Tang à Qing)
引证解释
⒈ 官名。 唐 制于京都及创业驻幸之地特置为府,至 宋 则潜藩之地皆升为府。或置牧、尹,或以朝臣出任,权知府事,省称知府。 明 代始以知府为正式官名,管辖州县,为府一级的行政长官。 清 代因之。
引《水浒传》第四六回:“知府随即取了供词,行下公文,委当方里甲,带了仵作公人,押了邻舍、 王公 一干人等,下来检验尸首,明白回报。”
清 龚自珍 《江南安庆府知府何公墓志铭》:“龚自珍 娶于 山阴 何氏,实知府 裕均 从女孙。”
⒉ 智慧的府库。形容智慧丰富。
引汉 王充 《论衡·辨祟》:“孔子 圣人,知府也。”
网络解释
知府 (地方职官名)
知府,也称太守,是中国古代的地方职官名,州府最高行政长官。据古代正史职官志(百官志)记载,东汉末年,州从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州最高长官称“州牧”,以掌一州军民。隋代,州最高长官称“刺史”或太守,唐宋时正式设立与知州平级的府级地方长官“知府事”。元朝废府设路,路一级的地方长官为达鲁花赤,只在散府设有“知府”的官职,是达鲁花赤的属官之一。明朝大致恢复宋制,才最后有了以“知府”为名的地方官职。知府,掌一府之政令,总领各属县,凡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稽察奸宄,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一切政务皆为其职责。知府地位相当于现今一个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兼任市长,同知则为唯一的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