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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繚子》·重 刑 令 第 十 三

  夫將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眾,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自百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眾,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於官。使民內畏重刑,则外轻敌。

故先王明制度於前,重威刑於后。刑重则內畏,內畏则外轻矣。